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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的文创产业数字化发展

发布时间: 2022-05-26 文章分类: 行业观察
阅读量: 0

企业数字化转型

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作为新经济的重要抓手,屡屡出现在重要文件中。在疫情的冲击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正加速从传统产业结构向新兴文化产业转型。

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化发展现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秩序带来冲击的同时,也给文化创意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加速带来了机遇。

(一)文化消费模式的重塑

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化发展的原动力始于文化消费模式的重塑。第一,数字内容成为文化消费的重要需求。网络文娱市场规模正在超越传统娱乐市场,成为文娱市场的主体。第二,文化消费的互动需求凸显社交属性。与传统文化消费的单向性不同,人们在文化消费过程中越来越注重话题分享和即时交流。第三,场景式文化消费越来越受关注。人工智能、增强现实等技术应用为改善文化体验提供了可行途径,甚至把高品质的体验发展为一种具有高价值量的消费形态。

(二)疫情催生文化创意产业的线上转型

疫情期间,以线上消费为主的数字文化产业相应地爆发式增长。一是疫情对数字文化产业用户习惯的养成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疫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特殊时期形成的用户使用习惯未来会保持一定惯性;二是疫情加速了直播与商业业务的结合,将推动新的线上服务场景的构建;三是疫情将推动传统文化产业的线上转型,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趋势,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赋能。

(三)文化产业数字平台模式与平台业务的发展现状

随着技术的发展,以谷歌、苹果、亚马逊、腾讯、百度等为首的数字平台巨头不再甘于仅作为“中介”充当文化内容的“聚合器”,而是直接以并购或自建模式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按照“软硬件+应用+服务”的发展理念,打造属于自己的文化产业数字平台,促进文化产业数字平台模式及平台业务的发展。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体系尚不完善,规范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政策性文件为主,且其中管理型法规居多,引导和激励市场主体发展文化产业的奖助法较少。首先,文化产业领域一般法缺失。当前在文化产业领域,由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仅有《电影产业促进法》这一特别法。

其次,文化产业领域,尤其是数字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因为数字产品的独特属性,针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滞后性,新模式和新问题的出现也对相关立法和监管工作不断提出新要求。最后,数字文化企业融资政策尚待完善。数字文化产品的前期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成本,政府可以适当对此类企业进行融资政策倾斜。

(二)文化创意产业缺乏成型的商业模式

在疫情的影响下,文化创意产业与其他产业加速融合催生新业态的发展,但传统文化消费产业数字化转型中面临阻力与障碍,主要体现在优质产品数量不足,缺乏成熟的商业模式。

近年来,我国数字文化企业发展速度较快,但总体来看,行业发展良莠不齐,优质产品数量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文化创意产品以初级产品为主,科技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文化市场仍以传统文化产品为主。数字文化产业中的数字影音、游戏动漫等领域,与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数字企业相比,差距较为突出,国际上行业话语权受到限制。

(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不均衡

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城市农村之间的数字鸿沟仍然存在。《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农村网民规模为2.84亿,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57.6%。

从数字文化产业区域分布来看,城市仍然是数字文化产业主要聚集区,城市居民对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接受程度更高。受制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的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消费生活理念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居民的文化消费活动更为单一。

实施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化战略发展的有效路径

(一)尽快出台《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激励性立法

当前我国的文化产业立法体系中,文化产业领域一般法的缺失导致了文化产业发展政策的稳定性、长期性、权威性不足的问题。要实现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亟须一部国家层面出台的文化产业领域的纲领性文件。

2019年12月13日,司法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送审稿)》,集中解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三个基本问题,即谁来促进、促进什么、如何促进,为我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应尽快完善出台。

(二)完善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治理模式

在数字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的时代,文化内容的创作、传播和体验在数字化情境下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特点,现有的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制度面临着强烈挑战。应着力建设数据治理制度,探索制定数据产权、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数字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是完善数字知识产权立法。2020年修订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为很多新型的作品和文化业态提供了法律保护。应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细化。

二是建立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应在保障合作各方版权利益的前提下,由政府牵头联合各级执法机构、数字平台、数字文化企业、网络用户等多主体建立一体化的知识产权监管治理平台,共建“事前监管-事中规制-事后救济”的知识产权协同治理机制。

三是推进数据安全相关政策制定和配套建设。应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法律体系,推进各项配套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适时出台数据安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数据安全法律体系。

(三)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文化创意产业转型升级

文化创意产业数字化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随着新产业的兴起,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为依托形成的新型文化,如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乐、短视频等;另一方面是传统产业借助数字化技术实现转型升级,如数字博物馆、数字出版、数字影视、数字音乐等。

对此,一是依托“新基建”,加快文化消费产业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建设国家文化大数据服务和应用体系,对传统文化内容进行采集和标注。通过开发数据,形成文化产品。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将有力地推动传统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和利用。二是利用提升数字技术促进文化创作、传播和接受方式的创新,让精品内容实现多元化衍生,为优质文化产品内容生产聚合广泛的创作主体。三是利用数字化延长文化产业链,促进结构优化,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打造高文化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统一的产品。四是利用数字化为文化产业转型提供新动能。随着数字化的发展,文化产业集聚方式渐渐从企业集聚、项目集聚发展到要素集聚和业态集聚,互联化程度越来越深。

(四)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市场下沉到乡村

疫情期间,很多民众自觉隔离在家,为文化消费下沉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突破口。一方面,疫情倒逼地方文化企业结合地方生态,积极联合大型平台企业进行下沉市场的拓展。另一方面,部分下沉市场的文化娱乐需求转向在线释放。

一是推进文化数字资源进乡村,完善乡村的公共文化基础建设。此外,还需要大力发展“互联网+康养”行业,完善民生保障信息服务,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二是依托数字媒体促进优质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打造乡村文化品牌。通过深入推动乡村文化信息化,因地制宜发展“互联网+”特色主导产业,建立“数字文物资源库”“数字博物馆”,加强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三是激发下沉市场中的文化消费力,培育新的消费需求与消费习惯。疫情逼迫全行业进行转型升级,整个互联网生态也正迎来范围更广、渗透更深的集中下沉。通过数字阅读、在线教育、数字文化设备、多媒体设计等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布局,能够有效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以文化振兴实现乡村振兴。

(五)打造公共服务与商业运作互惠合作模式

数字文化产业基于创意经济而发展。创意经济是一种高技术与高文化融合的产物,而且创意具有稀缺性特征。创意经济由高新技术支撑而成为新的经济形态,数字技术淡化了创意产业内容的界限,使数字文化产业在多环节产业链条中形成产业融合的态势。

因此,文化产业在进行数字技术包装之后,商业模式也相应发生了改变。管理平台的多维化与传播媒体终端多样化,决定了应建立新的公共服务与商业运作合作模式。

一方面,可以将经营性文化产业与公益性文化产业的文化资源利用数字化进行整合,形成一站式搜索平台供用户使用。平台建设可由双方合作,或交由第三方运营。此外,可以促使文化企业单位提供文化资源,文化事业单位引导客户群。例如,数字文化企业可将许多珍贵的史料与文物进行开发,形成有声读物、纪录片、纪念品等文化衍生品,进入商业流通领域。

另一方面,可以促成文化事业单位提供文化资源共享,文化企业单位提供技术与平台。最后,可以鼓励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作为投资方,向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文章来源:团结报党派e家,作者:刘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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